為了進一步加強發展黨員工作的規範化、制度化建設,不斷研究新情況,解決新問題,根據中組部《關于進一步做好推薦優秀團員作黨的發展對象工作的意見》(組通字[1992]18号)、《鹽城師範學院發展黨員工作規程》等文件精神,結合我院實際,制定本規定。
一、“推優”的對象
“推優”的對象為二十八周歲以下的優秀團員。
二、“推優”的條件
1、遞交過入黨申請書,并被确定為入黨積極分子;
2、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,在思想上、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一緻;
3、嚴于律己,在學習、生活和工作中起模範帶頭作用;
4、獲得過系(院)級以上各類榮譽稱号,一年級大學生在高中階段獲得的校級以上相應榮譽稱号可作為“推優”依據;
5、學生團員成績優良,近兩學期無考試不及格現象,且專業成績和綜合測評排名分别列班級前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一;
6、教職工團員年度考核達到“稱職”以上等次。
三、“推優”工作程序
1、召開團支部大會,團支部委員會介紹申請入黨的團員情況,進行民主評議,提出“推優”對象。
2、在團支部大會上對“推優”對象進行民主測評,出席人數超過團員總人數4/5會議有效;“推優”贊成票須超過到會人數的2/3始得通過。
3、團支部将團員醞釀推薦的情況向黨支部彙報,征求黨組織的意見。
4、團支部在團員醞釀推薦和征求黨組織意見的基礎上,對推薦對象進行全面考察,經團支部委員會讨論,形成決議。
5、團支部填寫《推薦優秀團員作為黨的發展對象登記表》,說明推薦理由,報系(院)團委(機關團總支)。
6、團總支進行認真審核,簽署意見後,上報院團委。
7、系(院)團總支對上報的推薦材料進行審查,對具備條件者簽署意見後,向其所在的黨總支推薦。
8、表現突出,符合“推優”條件的系(院)團總支、學生會、副部長以上幹部,由院團委在征求有關部門、所在團支部和團員青年意見的基礎上,可直接向相關黨總支推薦。
9、“推優”原則上一年兩次,分别與每年團員民主教育評議和獎學金評定工作同步進行。
10、對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,成績顯著,基本符合“推優”條件的團員,在報院團委批準後,可作為“推優”對象。
11、“推優”有效期為一年,逾期須重新“推優”。
四、本規定由院黨委組織部和院團委負責解釋。
五、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