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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校教師師德師風建設的相關規定
發布時間:2020-01-10  作者:  查看:1925

 

高校教師師德師風建設的相關規定

編者按:近年多來,教育部出台了一系列的規定和意見,對高校教師師德師風建設提出了要求。201499日,習近平總書記在與北京師範大學師生代表座談時發表了重要講話,号召廣大高校教師做有理想信念、有道德情操、有紮實學識、有仁愛之心的黨和人民滿意的好老師。根據講話精神,現将相關規定、意見彙總梳理,方便大家學習。

一、高校教師的師德禁行行為“紅七條”

高校教師不得有下列情形:

1. 損害國家利益,損害學生和學校合法權益的行為;

2. 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;

3. 在科研工作中弄虛作假、抄襲剽竊、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、違規使用科研經費以及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;

4. 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;

5. 在招生、考試、學生推優、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;

6. 索要或收受學生及家長的禮品、禮金、有價證券、支付憑證等财物;

7. 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;

有上述情形的以及其他違反高校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,依法依規分别給予警告、記過、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、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、解除聘用合同或者開除。對嚴重違法違紀的要及時移交相關部門。

——摘自《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》 201410

二、嚴禁教師違規收受學生及家長禮品禮金等行為的規定

為糾正教師利用職務便利違規收受學生及家長禮品禮金等不正之風,特作如下規定:

1.嚴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學生及家長贈送的禮品禮金、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等财物。

2.嚴禁參加由學生及家長安排的可能影響考試、考核評價的宴請。

3.嚴禁參加由學生及家長安排支付費用的旅遊、健身休閑等娛樂活動。

4.嚴禁讓學生及家長支付或報銷應由教師個人或親屬承擔的費用。

5.嚴禁通過向學生推銷圖書、報刊、生活用品、社會保險等商業服務獲取回扣。

6.嚴禁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其他行為。

學校領導幹部要嚴于律己,帶頭執行規定,切實負起管理和監督職責。廣大教師要大力弘揚高尚師德師風,自覺抵制收受學生及家長禮品禮金等不正之風。

對違規違紀的,發現一起、查處一起,對典型案件要點名道姓公開通報曝光。情節嚴重的,依法依規給予開除處分,并撤銷其教師資格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

——教育部關于印發《嚴禁教師違規收受學生及家長禮品禮金等行為的規定》的通知,20147

三、教育部财政部關于加強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意見

第十三條.嚴禁違規使用經費。學校科研人員應嚴格按照預算批複或合同(任務書)的支出範圍和标準使用經費,嚴禁以任何方式挪用、侵占、騙取科研經費。

1.嚴禁編造虛假合同、編制虛假預算;

2.嚴禁違規将科研經費轉撥、轉移到利益相關的單位或個人;

3.嚴禁購買與科研項目無關的設備、材料;

4.嚴禁虛構經濟業務、使用虛假票據套取科研經費;

5.嚴禁在科研經費中報銷個人家庭消費支出;

6.嚴禁虛列、僞造名單,虛報冒領科研勞務性費用;

7.嚴禁借科研協作之名,将科研經費挪作它用;

8.嚴禁設立“小金庫”。

——摘自《教育部财政部關于加強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意見》,201212

四、教育部關于進一步規範高校科研行為的意見

4.科研人員申報項目,要堅持實事求是,充分考慮自身研究力量,加強可行性論證,對申報項目的工作基礎、研究現狀、人員組成等作真實陳述,保證申報項目材料的真實可信。

不得隐瞞與項目協作單位以及參與人員的利益關系。

不得以任何方式幹擾影響項目評審工作。

5.科研人員要在學校指導協助下,按照目标相關性、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,科學、合理、真實地編制科研經費預算,增強預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。

不得以編造虛假合同、虛列支出項目等手段編報虛假預算。

6.科研人員要嚴格按照項目合同(任務書)的預期目标和要求,認真完成各項研究任務,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規。

不得随意變更項目承擔單位、項目負責人、研究目标、研究内容、研究進度和執行期、主要研究人員。

不得違反規定将科研任務外包、轉包他人,利用科研項目為特定關系人謀取私利。

不得洩露國家秘密、商業秘密和個人隐私,确保科研項目安全。

7.科研人員要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,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認真的治學态度。

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、損害社會公共利益、危害人體健康、違反倫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。

不得抄襲、剽竊、侵占他人研究成果,僞造、篡改科研數據文獻。

8.科研人員要嚴格遵守财經法律法規,堅持科研經費統一管理原則,按照預算批複的支出範圍和标準使用經費,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。

不得違反規定轉撥、轉移科研經費,購買與科研活動無關的設備、材料。

不得虛構項目支出、使用虛假票據套取科研經費。

不得虛列、虛報、冒領科研勞務費,用科研經費報銷個人家庭消費支出。

不得用科研經費從事投資、辦企業等違規經營活動。

不得隐匿、私自轉讓、非法占有學校用科研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産和無形資産。

不得借科研協作之名将科研經費挪作它用。

9.科研人員在學術評價和學術評審活動中,要堅持科學标準,遵循客觀、公正原則,如實反映評價對象的質量和水平,若與被評對象存在利益關系,要及時主動說明并回避。

不得在學術評價或學術評審活動中徇私舞弊,接受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、支付憑證。

不得洩露評審信息,散布不實評審信息,利用評審工作或掌握的評審信息謀取利益,從事不正當交易。

10.項目負責人要模範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,對項目申報、執行和科研經費使用的合規性、合理性、真實性、相關性負直接責任,在項目申報、實施和結項等環節,主動向管理部門說明與科研活動利益關聯和利益沖突情況,自覺接受監督。要加強對所帶領科研團隊、所承擔項目的成員特别是青年人才的教育和管理,做到身體力行、言傳身教。

……

18.高校要完善學術不端行為的查處機制,嚴肅查處科研活動中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。對于違反科研行為規範的,視情節輕重,給予約談警示、通報批評、暫停項目執行和項目撥款、責令整改、終止項目執行和項目撥款直至限制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理。構成違紀的,依據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》、《财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》,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、記過、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、開除等處分。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
——摘自《教育部關于進一步規範高校科研行為的意見》201212

五、教育部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

高等學校對下列學術不端行為,必須進行嚴肅處理:

1. 抄襲、剽竊、侵吞他人學術成果;

2. 篡改他人學術成果;

3. 僞造或者篡改數據、文獻,捏造事實;

4. 僞造注釋;

5. 未參加創作,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;

6. 未經他人許可,不當使用他人署名;

7. 其他學術不端行為。

——摘自《教育部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》20093

六、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

一、愛國守法。熱愛祖國,熱愛人民,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。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,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,依法履行教師職責,維護社會穩定和校園和諧。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不利于學生健康成長的言行。

二、敬業愛生。忠誠人民教育事業,樹立崇高職業理想,以人才培養、科學研究、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己任。恪盡職守,甘于奉獻。終身學習,刻苦鑽研。真心關愛學生,嚴格要求學生,公正對待學生,做學生良師益友。不得損害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。

三、教書育人。堅持育人為本,立德樹人。遵循教育規律,實施素質教育。注重學思結合,知行合一,因材施教,不斷提高教育質量。嚴慈相濟,教學相長,誨人不倦。尊重學生個性,促進學生全面發展。不拒絕學生的合理要求。不得從事影響教育教學工作的兼職。

四、嚴謹治學。弘揚科學精神,勇于探索,追求真理,修正錯誤,精益求精。實事求是,發揚民主,團結合作,協同創新。秉持學術良知,恪守學術規範。尊重他人勞動和學術成果,維護學術自由和學術尊嚴。誠實守信,力戒浮躁。堅決抵制學術失範和學術不端行為。

五、服務社會。勇擔社會責任,為國家富強、民族振興和人類進步服務。傳播優秀文化,普及科學知識。熱心公益,服務大衆。主動參與社會實踐,自覺承擔社會義務,積極提供專業服務。堅決反對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。

六、為人師表。學為人師,行為世範。淡泊名利,志存高遠。樹立優良學風教風,以高尚師德、人格魅力和學識風範教育感染學生。模範遵守社會公德,維護社會正義,引領社會風尚。言行雅正,舉止文明。自尊自律,清廉從教,以身作則。自覺抵制有損教師職業聲譽的行為。

——201112

 
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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